請注意!本「險種簡介」僅供您參考,詳細「承保內容」請以「保單」上所記載為準。
針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導致身故或失能時,給付保險金。國內旅平險提供保額300萬元~1,000萬元的選擇,國外旅平險提供保額200萬元~1500萬元的選擇。
本公司旅行平安險可投保之保險金額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進行彈性調整,敬請諒察。
「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投保1500萬元限網路要保(回傳要保書)。
投保年齡介於滿70歲~未滿80歲,保險金額最高為300萬元。
依保險法規範,未滿15歲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和不得超過投保時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目前限額最高為69萬元。
針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療院所就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保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國內旅平險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最高為5萬元。
國外旅平險傷害醫療保險金額以身故及失能保險金額之10%為限,最高為150萬元。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旅行平安險可投保之保險金額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進行彈性調整,敬請諒察。
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投保150萬元限網路要保(回傳要保書)。
國外因無法使用健保就醫,故當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就醫時,常需自費負擔高額的醫療費用,本項保障可轉移自費風險。
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提供保險金。提供:
應於事故發生後30日內,將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被害人之姓名、年齡、地址及事故之狀況通知本公司。
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皆須經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代理人參與。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參加三鐵活動時,不論發生一般意外或特定事故(如:中暑、熱痙攣、潛水夫病症等)致身體遭受傷害,至經登記合格的醫療院所就診治療,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保部份,給付傷害暨特定事故醫療保險金。保障額度與傷害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共用。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旅行平安險可投保之保險金額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進行彈性調整,敬請諒察。
參加三鐵活動(路跑、游泳、自由車),容易因天侯不佳或個人健康因素,導致身體不適如中暑、熱衰竭、熱暈厥等。 建議您投保旅平險時,加購三鐵活動保險,原一般意外傷害保障將自動升級為「傷害暨特定事故醫療保險」,不僅享有一般醫療保障,更擴大整個保險期間包含賽事中所導致的特定事故傷害。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如:失蹤等)或約定之特定事故(如:中暑、熱痙攣、潛水夫病症等)致身體遭受傷害,於本人或親友支付搜索救助、醫療運送、親人前往處理等費用後,可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提供:
參加三鐵活動(路跑、游泳、自由車),發生意外需動用搜救隊救援或身體狀況不佳需就近送醫急救時,只要您投保國內旅平險時, 加購三鐵活動保險,系統會自動提供此項商品唷!
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賠付金額依比例給付最高100萬元為限。
本承保項目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附表二:重大燒燙傷給付等級表)。
依條款所載之情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表二:重大燒燙傷給付等級表)。
提醒您,若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燒燙傷,建議依燒燙傷急救步驟處理並盡速就醫。
限額型(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以乘客身分預定搭乘之定期航班發生延誤,致被保險人實際出發時間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4小時以上者,對於被保險人因延誤所致而於延誤期間需額外支出之膳食、住宿及往返機場與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如費用單據中包含他人之費用且無法拆分者,相關費用應依人數比例計算,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所列費用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時,以原預定出發之時起48小時內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且若為同一事故時,下列各款得合併計算:。
定額型(定額給付-累進式)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以乘客身分預定搭乘之定期航班發生延誤,致被保險人實際出發時間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4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班機延誤期間每滿4小時給付金額及每次事故最高給付金額,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2次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且若為同一事故時,下列各款得合併計算:
下列情形視為同一事故,以給付1次為限:
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限額型」保險保障其理賠方式為實支實付,申請時須提供正本收據文件。
限額型(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6小時後仍未領得時,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衣物及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定額型(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6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2次為限。
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發生行李延誤狀況時,記得務必要向航空公司或機場索取相關證明文件。
提醒您,對於下列事故與物品,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限額型(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定額型(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賠償責任期間內以給付2次為限。
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在國外發生行李損失的狀況時,記得索取報案證明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開立之事故證明與損失清單,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行李條或托運憑證。
限額型(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且重新申辦該文件之行政規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定額型(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且重新申辦該文件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2次為限。
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限額型(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因下列情事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特定期間內」,係指自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20日起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時止。如前項所定情事早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20日或遲於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後發生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第一項所列費用僅限於被保險人本人之費用,如費用單據中包含他人之費用且無法拆分者,相關費用應依人數比例計算,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限額型(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實際支出金額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計算,且最高給付金額以原預定之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若無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新臺幣2,000元為限。
前二項所列費用僅限於被保險人本人之費用,如費用單據中包含他人之費用且無法拆分者,相關費用應依人數比例計算,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食物中毒意外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診斷為食物中毒並檢具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定額給付3千元保險金。
採每一事故定額給付「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食物中毒」係指2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但如因細菌性毒素或急性化學性食品中而引起者,即使只有1人,也視為「食物中毒」。倘若不幸發生事故就醫時記得索取醫療診斷證明書。
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地因遭受竊盜事故導致該建築物或建築物內之動產損壞或滅失,提供保險金補償。但該毀損之建築物必須為被保險人自有。賠付金額最高5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國內自有之居住地建築物及內部動產遭受條款所載因素致損壞或滅失費用。
旅行期間發生居家遭竊損失時,需提供報案證明、損失清單等文件。
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其隨身攜帶或置存於旅館房間內之現金因遭遇竊盜、強盜與搶奪等事故而致損失,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賠付金額最高3千元為限。
前項所稱現金係指現行通用之紙幣、硬幣、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
如係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之損失,應扣除票據付款人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旅行期間發生現金竊盜損失狀況時,被保險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警政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其所持有之信用卡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而向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掛失或止付前24小時內,因未經授權而遭盜刷之損失,包括信用卡掛失止付及申請重置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度內給付保險金。賠付金額最高5萬元為限。
前項之損失及費用應扣除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就該信用卡之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事件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旅行期間發生信用卡盜用損失狀況時,需向警方索取報案證明、發卡銀行掛失止付證明、信用卡帳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海外旅遊活動,所搭乘之班機因受暴風、霜雪、雨霧或洪水等天氣因素或機件故障影響,致改降落非原定降落機場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班機改降補償金」,但賠償責任期間內以給付2次為限。
每一事故定額給付2千元。
旅行期間發生班機改降於非原定機場時,記得務必要向航空公司或機場索取相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海外旅遊活動,以乘客身分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而遭遇劫持事故者,本公司依本章之規定,對於每次事故依約定之補償保險金額,定額給付劫持事故補償保險金。
每一事故定額給付10萬元。
公共交通工具:係指領有營業執照及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路)線,具有固定場站、固定班次(含加開班次),以大眾運輸為目的,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水上、陸上或空中交通工具。但不包含郵輪。
劫持事故:指被保險人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大眾運輸工具或控制該大眾運輸工具之正常行駛或限制其上乘客之行動者。
旅行期間發生劫持事故狀況時,需協助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購票證明或該交通票證影本、劫持事故證明文件等)。
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遭受強盜或搶奪事故致保 險標的物整機滅失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定額給付「行動電話強盜搶奪補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行動電話強盜搶奪補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行動電話強盜搶奪補償保險金定額給付2千元。給付以1次為限。
保險標的物係指為被保險人所有之行動電話。
針對被保險人於海外差旅期間,罹患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的開始日前90天以內未曾接受診治之疾病,且須即時在海外醫療機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時,給付保險金。提供:
本公司旅行平安險可投保之保險金額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進行彈性調整,敬請諒察。
本項商品保險金給付須扣除全民健保給付部份。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本人或親友須支付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相關約定負填補之責,提供150萬元保額。
當被保險人或親友發生緊急事故須支付緊急救援費用時,務必於3日內通知本公司委託之海外救助機構,如此才能即時提供救援服務。
| 緊急救援服務內容一覽表 | |
|---|---|
| 24小時緊急諮詢服務 | 電話醫療諮詢。 |
| 事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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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由「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項目給付,並以保額為理賠金額上限。 適用於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下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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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救援服務內容一覽表 |
|---|
| 24小時緊急諮詢服務 |
| 電話醫療諮詢。 |
| 事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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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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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項目給付,並以保額為理賠金額上限。 適用於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下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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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險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適用於國外差旅,即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的地區。
通知義務:發生上述第2~6項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親友必須於3日內通知與本公司簽訂有海外緊急救援服務契約之組織,並配合其相關處置措施,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限制內對該事故費用負理賠之責,但因未遵守本條之通知義務而擴大損失或致本公司委託之海外救助機構無法進行救援者,本公司及特約救助機構不負法律責任,且不支付其3日內所發生之費用。
以下內容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官網摘要: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因天氣惡劣、流量管制、機械故障、天災、被人劫持、工運活動或該定期航班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其所預定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4小時以上者,且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賠償責任期間繼續原行程,本公司依本附加保險約定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本公司於本附加保險賠償責任期間內以給付1次為限。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因前班班機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與前班班機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賠償責任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於境內旅遊期間預定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4小時以上,定額給付2千元境內旅程延誤保險金,1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開始前7日內,至本保險期間屆滿前,因下列事故致其必須取消或縮短預定之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費用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依本承保範圍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已支付予旅行社、旅館或交通業者而未能取回之保證金、或已預付而無法取回之費用、或依照旅行契約仍須負擔之費用。給付境內旅程取消或縮短保險限額1萬元。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從事中華民國境內旅遊活動,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遇劫持事故者,對於每次事故定額給付劫持事故補償費用保險金。
每一事故定額給付1萬元。
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固定路線或航線,且對不特定之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而言。
劫持事故:指被保險人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大眾運輸工具或控制該大眾運輸工具之正常行駛或限制其上乘客之行動者。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賠償責任期間內,因被保險人所有之行動電話遭受強盜或搶奪事故致滅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定額給付境內旅行期間行動電話強盜搶奪補償保險金。
境內旅行期間行動電話強盜搶奪補償保險金3千元。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賠償責任期間內進行境內旅遊時,因下列危險事故致其置存於住居所內動產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依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附加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附加保險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含竊盜所致之門鎖破壞其修復或置換費用),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附加保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賠償之責。(每一事故自負額5千元)
本附加保險所承保之動產以置存於要保書面(或投保網頁)上所載被保險人住居所地址者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於國內旅遊時,因保險單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動產因發生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意外所致煙燻致之事故時,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依保單所記載之「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金額」。
境內旅行期間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金定額給付1萬元。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國內旅遊時因居所火災、閃電雷擊、爆炸(含天然氣或瓦斯其爆炸、外洩所致者)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導致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提供保險金。
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中華民國管轄範圍內駕駛之汽車或機車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依法對車輛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賠付金額最高5萬元為限。 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無法確認,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駕駛之本車車輛發生車對車碰撞修復或維修費用。
若發生車禍事故,請立即報警,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駕駛汽車,投保時請勾選汽車;騎乘機車,投保時請勾選機車。
駕駛汽車或機車之被保險人與其配偶,不得為該車輛之車主(行照上登記的姓名)。
若車輛之車主為法人,則駕駛汽車或機車之被保險人不得為該法人之負責人或其員工,但員工非執行勤務者不在此限。
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中華民國管轄範圍內駕駛之汽車或機車發生意外事故不慎造成車外其他人第三人之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時,依照法律上規定對受害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若發生車禍事故,若有人員傷亡,請立即請派救護車及警方處理。
駕駛汽車,投保時請勾選汽車;騎乘機車,投保時請勾選機車。
駕駛汽車或機車之被保險人與其配偶,不得為該車輛之車主(行照上登記的姓名)。
若車輛之車主為法人,則駕駛汽車或機車之被保險人不得為該法人之負責人或其員工,但員工非執行勤務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主保險契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大眾運輸事故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本附加保險之投保金額乘以「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該保障僅開放15歲以上被保人承保。
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營業執照及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路)線,具有固定場站、固定班次(含事先公告之加開班次),以大眾運輸為目的,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水上、陸上或空中交通工具。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保險第三條及第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於境內因駕駛或搭乘依交通法規可於國道行駛之交通運輸工具並於國道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主保險契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境內國道交通事故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本附加保險之投保金額乘以「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僅開放年滿15歲以上被保險人承保。
境內: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中華民國統轄權所及之地區。
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保險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