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下列事項,敬請 台端詳閱及知悉:
一、 蒐集目的:
(一) 財產保險(○九三)
(二) 人身保險(○○一)
(三)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
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 對象:
本(分)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署、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您保險契約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投保者)、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
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
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註】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s://www.tmnewa.com.tw/),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0800-050-119免付費客服專線。
(2024.12.11 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