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專線:0800-050-119
適用車種:
1. 本項服務適用車種僅限領有合格有效牌照自小客及3.5噸以下之廂型車或貨車。
2. 上述車種如車身長度超過5200mm或寬度超過2000mm,底盤、保桿、側裙、排氣管等車輛零配件,距離地面高度低於12公分者,均不在服務範圍。
3. 各種特種車、營業車、保全車、運鈔車、競技車、殯葬車、冷凍車、採訪車,均不在服務範圍。
適用對象及條件(皆不包含機車):
凡投保本公司汽車保險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提供道路救援服務:
1. 任意汽車險保費達3,000元以上者(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單一事故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保費及道路救援商品保費)或合約專案簽訂者。
2.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乘客體傷責任險保費達1,300元以上。
3. 投保「汽車道路救援費用補償保險」者。
※投保內容如有異動致未符合道路救援服務資格者,將自異動批改日起自動失效。
申告服務應注意事項:
1. 保戶車輛因機械故障或意外事故致無法行駛,接受本項服務時,請即時透過新安東京海上產險0800專線申告。
2. 本項服務僅限於從發生地拖吊至目的地,不另含服務廠再拖吊至另一服務廠或其它目的地之救援服務。
3. 不論服務項目是否異同,本公司對同一車輛同一天限提供一次救援服務,第二次(含)費用由保戶自行負擔。
4. 本項服務限於台灣本島。
5. 倘因實際需要調整本項服務內容者,以本公司之公告或通知為準。
6. 本項服務因颱風、淹水、坍方、地震、戰爭、暴動、集會遊行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之因素所致無法服務者 ,將於道路暢通後始進行救援服務。
7. 里程之計算以駕駛台內之里程表歸零並經會員確認無誤後起算。
8. 高速公路局規定嚴禁於高速公路上實施急修服務;一般高架橋及快速道路亦嚴禁實施急修服務。
9. 保戶於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基於安全考量或情況緊急由其他合法拖吊公司拖救車拖離現場,費用由保戶先行支付,但須於當時先向0800道路救援服務專線申告並於故障發生之日起一週內依“高速公路拖救契約三聯單”及救援服務公司為抬頭之三聯式發票申請退費(若當時未向0800道路救援服務專線申告,不得申請事後退費),確認無誤後,將依退費標準規定金額退還會員權益內非自費服務項目之費用。
10. 申告服務之車輛需以空車為限(不含載客及貨品);若客戶要求強制載貨且於拖救車承載安全範圍,其額外費用需現場議價;並由服務人員徵求保戶同意自費后執行。
11. 接受服務後由拖吊服務人員填具服務簽認單,並請自行核對無誤後於服務單上簽名,並向服務人員索取第一聯留底。
12. 申告服務時,駕駛人需陪同救援車輛至指定服務廠辦理交車事宜。
13. 申告服務之車輛其服務範圍僅提供救援車輛所能行駛之道路。
14. 若需更換備胎服務時,因輪胎鋼圈加裝安全螺絲,則安全螺絲鎖需由會員自備。
15. 起拖後國道通行費、過橋費需由保戶自行付費。
16. 為避免爭議恕無法提供開鎖服務。
17. 本服務不包括高公局規範之現場作業費。
18. 國道高速公路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告費用調整。
19. 如有投保道路救援商品時,優先啟用道路救援商品理賠,道路救援商品使用不足或未投保始會啟用道路救援贈送服務。
本項服務相關內容及收費標準明細表(附表)
道路救援服務明細表 | ||||||||||||||||||||||||||||||||||||||||||||||||||||||||
基本里程 自起拖點20公里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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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顧客至上」的服務理念,傾聽客戶需求,為保險嵌入精進多元服務及豐沛商品研發,交織成綿密的服務據點及通路,協助社會大眾應對各項風險,讓客戶最珍貴的財產及人身擁有最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