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行法規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有: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2.各縣市政府針對消費、營利場所所公佈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自制條例而有不同,但若縣市政府未規定,則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規定為準。依台北市政府為例,包含
A、供集會、展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
B、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C、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D、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E、供不特定人休閒住宿之場所。
F、供低密度使用運動休閒之場所。
G、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之教學場所。
H、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建、訓練(庇護)、輔導、服務之場所。
I、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J、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K、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